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簡,2038,201712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38號
原 告 蓁美健康藥局
法定代理人 林經訓
被 告 三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樹田
特別代理人 孫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特別代理人孫寶榮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五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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