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簡,2060,201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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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60號
原 告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被 告 周庒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原係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四樓,嗣因所在不明,於民國97年1月21日經遷至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六樓(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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