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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117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原告與被告程信雄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對全體繼承人需合一確定,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程信雄之被繼承人程平和之全部繼承人為被告,並提供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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