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簡,389,201705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389號
原 告 劉映庭
被 告 張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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