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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412號
原 告 潘明輝
被 告 甘振彰
千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崧
訴訟代理人 甘振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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