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64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孫逸文
被 告 林佩蓉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