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85號
原 告 張勝賢
原告與被告王淑美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