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簡,96,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奇融
卓駿逸
被 告 許東森
許東松
許金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