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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3003號
原 告 李京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美力狗寵物生活館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張明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如主文所示之欠缺。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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