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救,5,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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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傳蓮
相 對 人 黎時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簡字第13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重簡字第131號受理,該事件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各1紙為證,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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