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簡,1839,20181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83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周坤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之被告地址欄關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