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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049號
原 告 超省錢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鴻
被 告 謝忠志
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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