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簡,2067,2018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067號
原 告 何銘浩
被 告 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號七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其票據付款地為台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地址為台北市○○路0段000號),均非本院轄區。

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為被告應訴之便利,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