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勞簡,4,2018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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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新北市私立昌平幼兒園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7元(計算式:預告工資20,200元+資遣費13,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至於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後段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租金576,000元及自10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份,尚非本院第一審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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