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司簡調,318,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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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司簡調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峰銘等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峰銘(以下簡稱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索迄今仍未清償,且相對人將遺產以分割協議之方式移轉予其他繼承人,該行為存有不具締約真意之瑕疵,因而按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之規定,確認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且相對人等應將系爭遺產回復為相對人等共有,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系爭遺產之登記原因為「繼承」而非「分割繼承」,有系爭遺產之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因此系爭遺產乃因相對人拋棄繼承始歸屬於其他繼承人所有,並無聲請人所謂遺產分割協議之存在,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間就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應屬無效,應回復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等語,顯無理由。

是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法律關係可認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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