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82號
原 告 林梅花
被 告 嚴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