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小,2527,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527號

原 告 劉文雄
被 告 吳岳翰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鈞任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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