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小,2801,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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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28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被 告 莊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給付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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