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救,57,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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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吳思彬
法定代理人 蘇婕瑜
代 理 人 許富雄律師
相 對 人 曹茂雄
代 理 人 曹鳴遠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曹茂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反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7年度重簡字第2204號)提起反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接案通知書及審查表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就車禍發生為肇事主因為由提起本件反訴,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7年度重簡字第2204號事件卷宗可稽,且為法律扶助事件,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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