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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0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彭銘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十條第二項約定:立約人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以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上開約定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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