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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司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萬龍、林冠伶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略以:相對人林冠伶應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5年1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孫萬龍所有云云。
惟查,相對人孫萬龍籍設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是本件送達於相對人孫萬龍之通知書有應為公示送達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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