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小,3724,2019123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重小字第37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 告 張敏華即松本服飾行

被 告 康肩當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小字第372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下
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陸萬零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品媛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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