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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87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蔡有為
理勤孝
被 告 林坦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受讓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應付補償款債權(門號0000000000)共計新台幣38,943元,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無法送達之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同法第436條之19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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