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簡,1404,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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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04號
原 告 樂司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煌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幣(下同)2,449,650 元,應繳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4,7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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