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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64號
原 告 蕭火山
上原告與被告林寶雄(即林秀萍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貳拾捌萬壹仟元,應繳納裁判費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扣除已繳納之貳萬零柒佰零壹元,應補繳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並於10日內將108年5月14日所具之擴張請求民事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自行送達被告四人(因原告遞狀時未附繕本),雙掛號回執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陳報,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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