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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87號
原 告 鍾佳融
被 告 湛瑞琪
訴訟代理人 楊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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