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73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杰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汝
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律師
上反訴原告於與反訴被告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審理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