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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1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唐銘鴻
被 告 林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2,721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交易明細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資料為證。
二、被告則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俱不爭執,惟辯稱:伊願意還款,但希望能分期清償,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其分期清償之抗辯,亦為原告所拒絕,被告所辯自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正當事由,自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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