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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85號
原 告 何宜修
上原告與被告朱慧珊(原名何慧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零伍拾肆元(起訴時誤載為壹萬叁仟陸佰伍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肆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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