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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21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案由欄「108年度重小字第3215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8年度重小字第321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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