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小,3214,2024082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21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案由欄「108年度重小字第3215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8年度重小字第321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