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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倪秉洋即丹迪廣告設計企業社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元,應徵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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