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簡,102,201905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諒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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