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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30號
原 告 何耕任
訴訟代理人 徐惠珍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陳昭廷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備位聲明「請求返還系爭帳號」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帳號可得受之客觀價額若干,如不能核定,亦請敘明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及附錄之規定按最高之價額繳納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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