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35號
原 告 王別萊莉
被 告 羅世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通訊軟體LINE「Nick歌舞歡樂一家親」群組(下稱系爭群組)成員,系爭群組共有233人。
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予系爭群組成員,足以貶抑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且致原告精神受損,讓原告失去教授學生的機會,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因被告毀謗內容導致原告學生請求退費損失116,000元,原告僅請求共計2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間與被告、訴外人姚大維、魏玉梅等約定,在善鈺公司107年1月20日尾牙餐會上表演舞蹈,被告即於106年12月15日為原告繳納餐費2,350元,相約排練數次後,原告竟在尾牙前一天要求被告及姚大維付費向她學舞,被告認為大家都是舞蹈老師,相互切磋交流舞藝、舞技本為平常之事,原告怎能利用這個機會,要求被告付費學舞,經被告拒絕後,原告惱羞成怒與被告發生口角,到尾牙當天原告不守承諾出席尾牙餐會表演,且不接電話,害被告失信於善鈺公司,影響被告形象。
原告打美容針,又因腸胃不適長期調養引起口臭,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並非被告杜撰造謠,原告惡意激怒被告,誘導被告PO上群組公版,再向被告求償取財,原告主張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
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義使他人因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亦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Line群組公開張貼系爭文字,該群組有233人等情,有群組對話截圖在卷可憑,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足堪認定屬實。
被告雖以前開陳詞置辯,惟系爭文字指摘原告「人不要臉,天下無敵」、「可憐之人必有可惡之處」、「在舞界到處樹敵傷人後而遭受害者踢爆後不知反省」、「居心不良,心機甚重;
實屬小人行為,作賊喊抓賊」、「就是萊莉你嘴巴很臭啦!每次跳舞時就聞到口臭,出國要求做舞蹈大招(家)拍照就聞到受不了。
現在才領教到你狡辯講話也讓人噁心,真是名符其實的~臭嘴!」等語,其中包括「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惟被告意見表達既係以「事實」為評論基礎,並於系爭文字中夾敘夾議,將事實敘述與意見表達相互參雜,對於部分未能確定之事實,於系爭文字中加以陳述,並使用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並非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此由群組其他成員見狀後表示「你們的私事,請你們彼此協調,為留給大家正面能量版面,只能暫時請你們離開」、「書岳說的沒錯,一家親是共同經營的歡樂版面,有恩怨請私賴」等語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所用之文字,已超越一般人所認知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自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院審酌原告係高職護理學校畢業,擔任舞蹈老師;
被告為大學畢業,從事網路業務(見108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復參酌兩造之收入、財產等社會經濟地位與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尚嫌過高,應以3萬元較屬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
㈣末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參照)。
又侵權行為之債,固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即「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
惟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號判決參照),原告主張因被告毀謗內容導致原告學生請求退費損失部分,固提出原告製發予學員即訴外人「小娟」、「彭大奇」所退回之上課卡原本為證,然此為原告所單方製作,上開學員是否確實有退回上課卡並請求退費之行為並為舉證其實,且復無證據證明上開學員退回上課卡與被告之侵害原告名譽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損害賠償,尚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准被告聲請供相當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判決結果已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附表:
┌──┬──────┬─────────────┬──────┐
│編號│日期 │傳送之內容 │ 收文對象 │
├──┼──────┼─────────────┼──────┤
│ 1 │107年1月23日│如同萊莉妳說的,認識我的人│「Nick歌舞歡│
│ │ │也都知道我個性率直,只講事│樂一家親」 │
│ │ │實。而妳萊莉還真敢說不是事│Line群組成員│
│ │ │實?可惜也不是你萊莉說了算│ │
│ │ │。因為還有其他當事人及對話│ │
│ │ │截圖為證。因此證明了真是人│ │
│ │ │不要臉,天下無敵。說謊也不│ │
│ │ │會臉紅!對喔,我忘了你朋友│ │
│ │ │講過你的臉都是打針做的。都│ │
│ │ │已生重病的人,也都六十多歲│ │
│ │ │的人還在造口業,真是悲哀。│ │
│ │ │古人云:無風不起浪,事出必│ │
│ │ │有因。為何那麼多人會負評你│ │
│ │ │萊莉?也是你之前傷人重的因│ │
│ │ │。真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惡之處│ │
│ │ │,古人說的真是不假;有時還│ │
│ │ │真不值得去同情。 │ │
├──┼──────┼─────────────┼──────┤
│ 2 │107年1月23日│人因不瞭解而結合,因瞭解而│「Nick歌舞 │
│ │ │分開。人無信而無立,師者:│歡樂一家親」│
│ │ │傳道、授業、解惑也!萊莉承│Line群組成員│
│ │ │諾後卻無信用,雖是貴為舞蹈│ │
│ │ │界名師,但已做出最壞的示範│ │
│ │ │,失去師者格調。且在舞界到│ │
│ │ │處樹敵傷人後而遭受害者踢爆│ │
│ │ │後不知反省,卻假借說是他人│ │
│ │ │惡意中傷,口說要低調做事,│ │
│ │ │行為卻是高調要大家認識來澄│ │
│ │ │清謠言。真是居心不良,心機│ │
│ │ │甚重;實屬小人行為,作賊喊│ │
│ │ │抓賊。公道自在人心,再不知│ │
│ │ │反省而造業,必不得善報。 │ │
├──┼──────┼─────────────┼──────┤
│ 3 │107年1月23日│再告知萊莉你一件事,知道我│「Nick歌舞 │
│ │ │為何不跟你學舞及配舞表演最│歡樂一家親」│
│ │ │大的原因嗎?就是萊莉你嘴巴│Line群組成員│
│ │ │很臭啦!每次跳舞時就聞到口│ │
│ │ │臭,出國要求做舞蹈大招(家│ │
│ │ │)拍照就聞到受不了。現在才│ │
│ │ │領教到你狡辯講話也讓人噁心│ │
│ │ │,真是名符其實的~臭嘴!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