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8,重簡,238,201905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張維祥
被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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