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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11號
原 告 曾素月
訴訟代理人 周姿君
周淑婷
被 告 林臻萱
訴訟代理人 林致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復漏水及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33,500元,於本院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先撤回修復漏水之請求,並於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請求金額為34,119元。
是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撤回及減縮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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