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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447號
原 告 許錦榮
被 告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依陵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俞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巧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0,000元。
嗣於民國108年7月31日當庭為訴之追加,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60,000元,致本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亦主張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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