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472號
原 告 蔡金榮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被 告 蘇左安
被 告 高有洪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