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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盧馮琇鳳
被 上訴人 陳威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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