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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重小字第209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郭甲金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重小字第2097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
8月18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捌仟柒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品媛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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