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簡,1223,2021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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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22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秦宏文

何相衛


吳柏霖
林承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聰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6,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040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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