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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227號
原 告 高慶嘉
原告與被告陳佳誠間清償借款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繳裁判費4,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補正被告陳佳誠之最近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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