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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01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被 告 林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6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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