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小,3374,2020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37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陳天翔
被 告 陳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