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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420號
原 告 莊堯崴
被 告 孫松邑
法定代理人 陳芳翠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孫善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8日寄存在原告戶籍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惟原告迄未繳納,此有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送達證書等件附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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