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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73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國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很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040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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