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868號
原 告 李偉銘
被 告 劉于甄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於Tasker外包網見被告徵求Sql Sever 伺服器主機系統安裝設定與IIS 設定,經雙方議價後,同意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由原告安裝完成後,被告支付5,000 元。
原告於109 年6 月5 日完成Sql Sever 軟體安裝與IIS 設定,經被告確認後支付5,000 元,然被告於109 年6 月5 日告知系統有問題,因雙方之前有議定系統沒有裝好就不收費,因此原告將被告所支付之5,000 元退還,但原告詢問被告沒裝好之內容是什麼?被告回答資料庫是空的,但原告於109 年6 月5 日當下即已確認系統安裝完畢,並截圖確保資料已安裝,經原告以圖示告知已安裝完成,被告拒不答覆,也不支付費用,因被告拒不支付約定之報酬。
為此,爰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 元及自109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被告自109 年6 月2 日起,分別於104 外包網及518Tasker 外包網刊登伺服器主機系統安裝設定之外包委託案件,原告於109 年6 月4 日聯繫被告表示願意接案,且在一開始即行告知「沒裝好就不用付錢」之承諾,原告隨即在當天晚上使用電腦透過遠端連線到被告所經營之元太聯合科技有限公司主機內進行設定作業,在經過幾個小時後,原告告知被告已經完成伺服器主機設定作業,因其作業時間結束時已是晚上深夜,為免過於勞累便將驗收測試時間安排至隔日上班時間,被告基於誠信原則相信原告所述,即於109 年6 月5 日上班時先將款項費用5,000元匯至原告指定帳戶,然於開始查看伺服器主機是否可以正常運作後,發現伺服器根本無法運作,被告接著聯繫原告,但原告卻在收到匯款後態度大變,先是告知他人在外面,接著一連串消極與迴避問題的態度,甚至於6 月5 日中午承諾晚上會遠端連線處理,被告只能無奈地從中午一直等候到晚上將近12點,原告一直沒有任何回應,甚至打電話給原告也是無人接聽,隔天原告才表示其在忙很累云云,導致被告不敢繼續委託安裝,本次安裝結果以伺服器主機無法正常運作而失敗告終。
其後被告於109 年6 月15日在104 外包網重新上架委託案件,經福明資訊有限公司接案,其親自至被告經營之公司完成實機設定,在花費近3 日時間終於順利處理完成本次委託安裝案,故被告委託原告安裝之工作,原告既未完成,自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於網路上徵求Sql Sever 伺服器主機系統安裝設定與IIS 設定而接案,雙方約定安裝完成後,被告應支付5,000 元報酬予原告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
另原告主張其已於109 年6 月5 日完成安裝,詎被告拒不支付約定之報酬,爰請求被告應給付5,000 元本息等語。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是本件之爭點厥為:原告已否完成被告所指定之系爭安裝設定工作?茲說明如下: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既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完成伺服器主機系統安裝設定工作,被告於原告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5,000 元,堪認兩造間成立承攬契約,合先敘明。
㈡復按承攬之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乃報酬後付原則之規定。
是雙務契約若為承攬關係,一般咸認承攬人有先為給付之義務,承攬契約之承攬人,倘未完成承攬之工作,即無報酬請求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9號、98年度台上字第504 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是依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參照)。
本件被告既否認原告已完成承攬工作,是原告自應先負舉證之責。
經查,觀諸兩造約定之承攬工作乃為:執行Sql Sever 伺服器主機系統安裝設定,包括:㈠自架主機,委託單次性代工安裝Sql Server伺服器作業系統,包含MS、防毒軟體、Parallels Ple sk Panel .SQLServer Management Studio㈡僅需單次性設定安裝作業系統與現有6 個網域,無須後續維護等處理問題。
而原告固主張其業已安裝完成,並提出安裝完成確認圖為證。
惟觀諸被告所提出兩造自109 年6 月3 日起至109 年6 月7 日於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堪認原告雖有於109 年6 月4 日下午1時9 分起至6 月5 日上午2 時26分止進行安裝作業,惟被告於109 年6 月5 日上午11時29分即向原告表示6 個網域中僅2 個首頁可以開啟等情,然原告並未進行任何後續處理。
原告雖主張:由附件圖示裡只有2 個首頁可以開啟其他不行,表示網站有設定完成,其他不行的原因,是因為安裝資料庫後被告要求變更密碼,但執行網站的程式,沒有跟著變更新密碼,導致網站無法執行云云。
然雙方所約定之6 個網域既未能全部均順利執行使用,原告復未排除障礙因素,自難認原告已完成承攬之工作。
從而,原告既未完成系爭承攬工作,其自無報酬請求權,被告自亦無給付報酬之義務。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元及109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均核與本件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再加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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