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小,4077,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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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07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羅棨芳
被 告 卓翊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402元,及其中57,362元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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