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小,4123,202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1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雅謹
被 告 許國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3 段145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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