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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艾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亦未據上訴人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1 份。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繕本1 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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